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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遇车祸受伤维权成功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6月19日 来源:大连晚报 作者:陈迪

    大连晚报讯 一公交车与小货车相撞,乘坐公交车的市民李先生受伤,后经过协商,公交公司和货车司机答应在七日内共同赔偿李先生5.6万元,可一个月过去了,李先生也未得到赔偿。

    去年11月7日,市民李先生乘坐某公交车去上班,在西南路海洲街附近,公交车与一辆同向超车的小货车相撞,恰巧撞到李先生坐的部位,公交车的挡风玻璃被撞碎,导致李先生的面部多处挫伤。经大连中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认定为10级伤残。

    后经沙河口区交警支队认定,开小货车的王师傅属于强行超车,开公交车的司机的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二人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今年4月,沙河口区交警支队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交公司和货车司机答应在七日内共同赔偿李先生医疗费等共计5.6万元。

    一个月过去了,公交公司和货车司机王师傅相互推诿,均认为对方应当多出一点,谁也不愿意一次性给付李先生5.6万元的赔偿金。为此,李先生将公交公司和货车司机王师傅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三方签订的协议。最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司机的雇主在7日内连带赔偿李先生各种损失5.6万元。

    律师说法:代理本案李先生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组织双方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但如果交警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要求交警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按协议履行,如无特殊情况,法院一般是会支持双方已达成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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