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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得知车辆已报废诉请解除合同获支持
中国汽车消费网 2008年06月25日 来源:现代司机报 作者:隋美玲 尹庆雷

  小孙将自己一辆旧车卖给了老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事后,他发现该车已到报废年限,为避免引发问题,便在与老许协商解除合同无望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除了合同。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确认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返还的一审判决。

    去年秋天,小孙将自己的旧江西五十铃双排客货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许,但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事后,小孙发现该车已到报废年限,依法禁止转让。小孙担心该车会引发诸多问题,多次电话联系老许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各自的财产,但老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小孙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的江西五十铃双排客货车使用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该车不准私自转让,故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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