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有律师状告首都机场高速违法收费,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站出来质疑收费的合理性。最近,北大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提请政府公开机场高速收费的新闻,再次让“机场高速收费”成为了热点——
取消首都机场高速收费呼声再起
5月30日,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个部门分别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机场高速公路至今的收费总额,以及这些费用的流向问题。“十多年来,这些信息并未向公众公开。作为使用者和缴费者,我们有权了解。”王锡锌教授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被外界称为,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由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提出公开申请的首个案例。
王锡锌教授重复,他多次提及的观点:“我觉得之所以道路堵塞、关卡重重,是因为在我们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各种无形的道路中存在着许多关卡与阻塞,比如信息公开的道路,民意表达的道路,有效参与的道路,公众监督的道路,正因为这些道路上的重重关卡,公共政策在执行时才会发生扭曲和变形。在中国的许多地方,高速公路才会变成地方政府永不休息的印钞机。”
官方回应被指含糊其辞
6月24日,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沈岿教授说,“很可惜,两个部门都没有就我们提出的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的答复。”
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此外,首发公司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在法定答复期内,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分别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书,但首发公司尚未给予回复。“对于这次公开,我给政府部门打60到70分。”沈岿教授说,“两部门给予的答复,格式都非常规范,而且几次电话告知我们事情的进展,说明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上是非常认真的。但很可惜,两个部门都没有就我们提出的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的答复。”
还要收费19年
有车族吕青(化名)已经不知道自己是第几次将10块钱递进北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窗口了,每到此刻,他就觉得自己像只奶牛,又被挤了一次奶。
吕青还记得十几年前,自己第一次给这条高速公路做贡献时的激动心情——那时他20多岁,第一次坐飞机跑业务,而今步入中年的吕青已是一家跨国企业中国区的销售总监,尽管这10块钱对他来说如九牛一毛,可是他的愤愤不平感与日俱增。
因为吕青看了新闻才知道,如果没有意外,这条路至少要收到2027年,“还要交19年的过路费。”照这样收下去,到2027年,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总收入将是当初投资的10倍以上。“这简直是暴利!”吕青说。
首发公司副总说收上100年也行
就首都机场高速收费问题,北京市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雷表示,目前急于解决的是北京交通拥堵问题。机场开放式收费,效率很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挤,在效率和公平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我们选择效率”。
2007年北京两会期间,首发公司董事长郭普金曾表露过,无论是高速公路收费站后移或取消收费,可能性都不大。
2007年6月底,首发副总经理冯雷接受媒体采访时又解释,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是经营性高速公路,不同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并非还清了贷款就要交给人民免费使用,它就是收上100年费也行。
■链接一
审计署: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不合理但不违法违规
早在今年2月27日,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审计公告,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司长潘晓军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表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是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1993年开始收费。在收费3年多后,机场高速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重新核定30年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当时国家对公路经营权转让的规定并不明确,上述行为虽不合理但不属违法违规。
■链接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几个关键条款
■收费期限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转让收费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收费经营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法律责任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3月21日,一种新型安全岛落户首都机场第二高速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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