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孙某驾车到商场购物。返回途中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的李某,撞成重伤。孙某与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对于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公安机关认定由直接致害人陈某承担责任。
鉴于陈某是在与对方车辆相撞后致李某损害的,故不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提请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维持了原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孙某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高度注意的义务。陈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依法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并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承担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
而受害人李某的损失由谁承担?其核心问题是孙某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孙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李某的损失是由孙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孙某与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孙某与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价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法院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
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他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李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陈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其实质是孙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李某受重伤的结果是孙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延续,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孙某与陈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