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惨烈的车祸,仅一人幸存。在调查谁是肇事司机时,幸存者坚称自己当时坐在副驾位置。无目击者,让事故调查陷入迷局……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新津法院根据检方的证据,最终认定幸存者李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1620元,赔偿车主损失等82269元。
2007年4月15日凌晨,新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响起电话铃声:“我们出车祸了,在新津县花桥镇……”警方赶到时,一辆白色的“威驰”轿车零件、碎玻璃散落一地,一具男性尸体躺在路边,一根水泥电杆被撞倒在地,长达14米的轮胎急刹和侧滑的痕迹,一根铁制的路牌杆下方的铁支架已被撞烂……警方勘查时发现,肇事车前面的左右车门已被撞变形,无法打开,前挡风玻璃全部脱落,驾驶员座椅上有一足尖向前的鞋印,后排座位左侧的靠背上粘附有血迹,驾驶员座位靠背向后倾斜……警方提取了车内的血迹、足迹、毛发和死者、幸存者各一双球鞋。当警方询问事故中的幸存者李刚时,一股浓烈的酒精味扑面而来。李刚称,事发前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因为酒醉后一直在睡觉,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他已记不清楚。含混的陈述、无第三者的目击……让这起交通事故陷入迷局。
随着证据的汇集,这起交通事故的轮廓清晰:2007年4月15日凌晨1时50分,这辆“威驰”车沿省道107线由成都向新津方向行驶,行至一弯道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措施不当,车辆驶出公路右侧,车右后门与路边水泥电杆和树木相撞,导致车辆旋转,撞上前方公路右侧的交通指路牌立柱。经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谁是驾驶员谁就是交通肇事的被告人!
死者不可能说话,于是,DNA鉴定、尸表检验鉴定、物证鉴定等一系列鉴定工作展开。与此同时,新津县检察院也提前介入。
检察官向办案警官详细询问了勘查细节,那个遗留在驾驶员位置上的足迹引起了检察官注意:假如李刚是副驾位置的乘客,在前门不能打开的情况下,一般会去开驾驶员车门或者翻越到后排座椅去开后门,右足踩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鞋印应是鞋尖方向向左侧或左后,但驾驶员位置上右足鞋印尖却是朝向驾驶员位置正前方,只有驾驶人员右足踩在驾驶员座椅上后,再翻越到后排时所遗留的才符合情理。而且,驾驶员座椅靠背向后仰并卡死,而副驾驶位置靠背没有变形向后倒,说明驾驶员座位上仍有人在,而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已经被甩出车外。所以,死者是驾驶员的依据不足,而李刚是驾驶员的可能性大。
随着对证据的梳理,每一份证据都明确指向李刚:机动车司法鉴定证实,根据被抛出人员的停放位置、汽车运动过程分析及车的损坏情况,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是被抛出车外的死者,而是受伤的李刚;物证鉴定证实,驾驶员座椅上遗留的鞋印,与李刚所穿球鞋右脚底前掌花纹形态特征种类相同;司法鉴定证实,李刚属饮酒驾车。法医学鉴定证实,在检出的DNA遗传标记上,汽车座椅皮上血迹与李刚血样相同……
在庭审中,检察官以缜密的证据锁链,让李刚的辩驳苍白无力。最终,新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李刚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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